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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
1、工程概況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注冊地址為濰城區于河街道河東村,法定代表人秦延斌,經營范圍:研發、生產、銷售:鋼木家具、木質家具、金屬制品。木工機械,日用口罩(非醫用),發電機組,噴涂設備;銷售:家具、模具、一類醫療器械、二類醫療器械、勞保用品、五金產品、汽車配件、農業機械及配件、發電機及配件;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地址位于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于河鎮工業園,泰祥西街以北,恒興路以西,廠區內建設“年產20萬件(套)鋼制、木質家具遷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木質家具生產線噴漆房位置變動、環保設施改變項目”。項目租賃現有廠房進行生產,總建筑面積為2700平方米,其中鋼制車間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噴塑車間建筑面積800平方米,倉庫、噴漆車間建筑面積500平方米,木工車間建筑面積500平方米,辦公室建筑面積100平方米,項目新購置拋丸機、數控切割機、噴漆流水線、噴塑流水線等主要生產設備,項目建成后,可實現年產20萬件(套)鋼制、木質家具的生產能力。
項目主要原輔材料消耗:鋼管900噸、皮革4.5萬米、粉末涂料7.5噸、水性漆1.01噸、焊絲5噸等。
項目鋼制家具工藝流程:鋼管-下料-折彎成型-焊接-拋丸-靜電噴塑-固化烘干-包裝-成品
工藝流程簡述:項目購進合格鋼管后,使用切割機下料,然后進行沖床折彎、成型,用焊機將相應部位焊接,項目焊接位于專用焊接車間內,配套抽排風裝置,將焊接煙塵排出車間。再經拋丸進行表面處理(拋丸是指利用高速旋轉的葉輪把丸砂拋擲出去,高速撞擊零件表面,達到表面處理的要求。主要是為了提高工件的表面質量和改善工件的內在應力,達到強化的目的,提高工件的抗疲勞強度)本項目采用干法噴砂除銹,用銅砂或鋼丸等作為磨料,以5-7kg/cm2壓力的干燥潔凈的壓縮空氣帶動磨料噴射金屬表面,除去工件表面的氧化皮和鐵銹。表面處理干凈后,送入噴塑流水線,先經噴粉機進行靜電粉末噴塑后,吊掛至固化設備進行加熱固化,加熱采用電加熱提供熱源。冷卻后進行包裝得到成品。
項目木質家具工藝流程:模板-裁板-分解-拼版-打磨砂光-噴漆-烘干-包裝-成品
工藝流程簡述:項目購進所需木板后,先由電鋸進行裁板、分解,然后經拼板機進行拼板,經砂光機進行打磨砂光,送噴漆流水線進行噴漆,噴漆在噴漆房內進行,采用水幕循環噴漆方式,噴漆后的家具進入烘干房(采用電加熱)烘干后進行包裝,得到成品。
2、項目批復情況說明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0萬件(套)鋼制、木質家具遷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16年11月29日通過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濰城分局審批,批準文號為濰城環審字[2016]011號,并通過驗收。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木質家具生產線噴漆房位置變動、環保設施改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8年7月2日通過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濰城分局審批,批準文號為濰城環審表字[2018]226號,并通過驗收。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簽署并發布了突發環境時間應急預案,并達到備案要求,于2021年10月18日通過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濰城分局備案,備案編號為370702-2021-333-L。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通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并取得回執,登記編號為9137070255670785E001Z。
3、設計階段與實際建設狀況、監測數據與可行性分析
項目設計階段噴漆烘干廢氣經收集+UV光氧設備處置通過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通過對其噴漆烘干廢氣排氣筒P檢測報告可知,噴漆烘干廢氣有組織VOCs最大排放濃度為5.9mg/m³。
現階段廢氣處理設施實際建設情況為集氣罩收集+水簾凈化器+過濾棉+催化燃燒處理+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通過2021年7月12日委托山東尚水檢測有限公司對其噴漆烘干廢氣排氣筒P監測報告可知,噴漆烘干廢氣有組織VOCs最大排放濃度為2.78mg/m³。
通過上述項目設計初階段及現階段實際建設情況環保措施分析,并對其檢測數據對比可知,現階段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集氣罩收集+水簾凈化器+過濾棉+催化燃燒處理+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符合環保要求,參照排污技術指南要求屬于可行性技術,通過監測數據表面現階段環保設備處理效率遠高于項目環評設計階段環保設備處理效率,減少了有組織VOCs的排放,加強了環境的保護。
綜上,本項目現階段噴漆烘干工序環保設備(集氣罩收集+水簾凈化器+過濾棉+催化燃燒處理+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的處理工藝及排放是可行的。
4、工程變更情況
本項目設計階段噴漆烘干廢氣經集氣罩收集+UV光氧設備處置通過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現階段廢氣處理設施實際建設情況為集氣罩收集+水簾凈化器+過濾棉+催化燃燒處理+15米排氣筒P高空排放。
由于本項目屬于木質家具制造、金屬家具制造行業,原材料設計多種易燃物質,根據同行業溝通所知UV光氧設備溫度升高后很容易易燃并發生爆炸,根據排污技術指南中處理效率顯示,UV光氧處理效率遠低于催化燃燒裝置,并且UV光氧設備會產生臭氧破壞生態環境,
綜上,不再提倡使用UV光氧作為廢氣處理設施。
按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以上變更不屬于重大變更。
二、環境保護執行情況
廢氣:本項目產生的廢氣主要是木工車間砂光工序產生的粉塵,噴塑、固化工序產生的粉塵及有機廢氣,鋼制車間焊接工序產生的煙塵及拋丸工序產生的粉塵,噴漆工序產生的漆霧及有機廢氣
(1)砂光工序產生的粉塵經集氣罩收集+脈沖除塵器處理+15米排氣筒P1排放,有組織排放可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表1“重點控制區”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10 mg/m3);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塵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顆粒物無組織非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1.0mg/m3)。
(2)噴塑過程中會產生塑粉粉塵,經收集+脈沖除塵器+15米排氣筒P2排放有組織排放可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表1“重點控制區”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10 mg/m3);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塵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顆粒物無組織非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1.0mg/m3)。
噴塑完成后的配件需進行固化冷卻,固化廢氣經收集+UV光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氣筒P2排放,VOCs有組織排放可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時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濃度:40mg/m3,速率:2.4kg/h),少量未被收集的廢氣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2中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濃度:2.0mg/m³)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3)焊接煙塵、拋丸粉塵經集氣罩收集+脈沖除塵器處理+15米排氣筒P3排放,有組織排放可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表1“重點控制區”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10 mg/m³);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塵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顆粒物無組織非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1.0mg/m³)。
(4)噴漆烘干工序產生的漆霧、有機廢氣經收集+水簾凈化器+過濾棉+催化燃燒處理+15米排氣筒P4排放,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可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表1“重點控制區”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10 mg/m³);少量未被收集的顆粒物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顆粒物無組織非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1.0mg/m³);VOCs有組織排放可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時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濃度:40mg/m3,速率:2.4kg/h),少量未被收集的廢氣通過車間密閉、加強清潔生產管理等措施后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2中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濃度:2.0mg/m³)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廢水: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污水主要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是職工洗滌污水及沖刷糞便用污水,該部分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噪音:本項目產生的噪聲主要來自生產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機械噪聲,噪聲級在65~85dB(A)之間。設備首先選用低噪聲設備,應采用加大減震基礎,安裝減震裝置,在設備安裝及設備連接處可采用減震墊或柔性接頭,車間墻體及屋頂應采用輕質復合隔聲簿板,通過以上措施廠界噪聲可以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區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固廢:該項目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一般固廢(邊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塵)、危險廢物(廢機油、漆渣、廢活性炭、廢包裝桶、廢UV燈管、廢過濾棉、廢液壓油)和生活垃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塵收集后外售;危險廢物待產生后委托資質單位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三、監測結果
廢氣:有組織廢氣:驗收監測期間:排放的有組織VOCs最大排放濃度為2.78mg/m³,最大排放速率為0.041kg/h,VOCs有組織排放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時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濃度:40mg/m3,速率:2.4kg/h);有組織顆粒物最大排放濃度為4.2mg/m³,最大排放速率為0.084kg/h,有組織排放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表1“重點控制區”排放標準限值要求(顆粒物:10 mg/m³)。
無組織廢氣: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最大排放濃度為0.228mg/m³,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廠界VOCs最大排放濃度為0.92mg/m³,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業》(DB37/ 2801.3—2017)表2中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濃度:2.0mg/m³);廠區內VOCs小時平均排放最大濃度為0.97mg/m³,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限值(6.0mg/m³)要求。
2、廢水: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主要廢水為生活污水。項目產生的生活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3、噪聲:驗收監測期間:廠界晝間噪聲監測結果最大值58.1dB(A),項目夜間不生產,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要求。(標準值:晝間60dB(A))。
4、固廢:該項目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一般固廢(邊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塵)、危險廢物(廢機油、漆渣、廢活性炭、廢包裝桶、廢UV燈管、廢過濾棉、廢液壓油)和生活垃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塵收集后外售;危險廢物待產生后委托資質單位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通過以上措施,本項目的固廢均妥善處理,不外排,處理措施和處置方案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標準要求,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四、結論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廢氣VOCs治理工程環境保護手續齊全,基本落實了環評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達標排放,項目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條件。
五、要求及建議
1、完善環境管理內容和環境檢測計劃內容,定期進行檢測,并做好記錄。
2、嚴格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定期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和培訓等。
3、加強各類環保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并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轉和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濰坊利鑫鋼木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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